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丙○○○
樓)被告甲○○
號??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7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後已繳之1,000元後,尚有7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