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告 何定洋
李適徐武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等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44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02,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在上述訴訟標的金額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為103,964元(計算式:28,946+45,933+29,085=103,964),如僅就此部分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55元。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555元後,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9,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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