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聲明人 楊秀琴
陳榮珍 陳榮美 陳榮南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明人全體於聲請書上合法簽章。
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明人之大陸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四、委任代理人時,代理書狀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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