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駱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翌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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