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2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應得 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彰化縣○○鄉○○段956-1、957、957-22、957-39、
956-2、956-6、957-23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含
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被繼承人 李鐘之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李鐘之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