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司調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孟蒨林貴美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貴美應將彰化市○○○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彰化市○○○段○○○○段
0000○號建物,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5年5月12日之買賣
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林孟蒨名下等語。惟經本
院於105年6月14日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相對
人林孟蒨迄未回覆,相對人林貴美則具狀表示不願到院調解
,故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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