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林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育誠 法定代理人 王順貴
陳秀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林宏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江振源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