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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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被上訴人廣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對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0,553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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