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87號
原   告  許恒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發龍曾重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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