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小庭
被   告  莊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花小字第2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羅東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
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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