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倚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倚茹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6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確定,114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被告自行提出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2,500元,係犯罪所得,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6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又該案扣得現金2,500元,係被告所有、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許曉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Kitty吊飾
4件
2
仿冒HelloKitty緞帶
8個(87碼)
3
仿冒KEROKEROKEROPPI緞帶
3個(18碼)
4
仿冒MYMELODY緞帶
1個(5碼)
5
仿冒babycinnamon緞帶
1個(18碼)
6
仿冒POMPOMPURIN緞帶
1個(13碼)
7
仿冒DORAEMON小叮噹緞帶
2個(12碼)
8
仿冒蠟筆小新緞帶
1個(5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