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倚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倚茹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6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確定,114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被告自行提出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2,500元,係犯罪所得,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6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又該案扣得現金2,500元,係被告所有、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許曉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Kitty吊飾

4件

 2

仿冒HelloKitty緞帶

8個(87碼)

 3

仿冒KEROKEROKEROPPI緞帶

3個(18碼)

4

仿冒MYMELODY緞帶

1個(5碼)

5

仿冒babycinnamon緞帶

1個(18碼)

6

仿冒POMPOMPURIN緞帶

1個(13碼)

 7

仿冒DORAEMON小叮噹緞帶

2個(12碼)

 8

仿冒蠟筆小新緞帶

1個(5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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