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筠絨蔡昌容蔡辰諺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陳報被告蔡辰諺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滿20歲為成年。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
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5條、民法第12條、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辰諺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然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被告蔡辰諺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為不合法,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陳報被告蔡辰諺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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