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籽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籽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卓籽宏前 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7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卓籽宏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8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7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7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