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儒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53,926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7,72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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