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蔡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