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告 簡榮輝 被告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訴訟代理人 鄭金中
梅宴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 梅姜齡 」之記載,應更正為「梅宴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民事委任狀、被告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見本院卷第174頁至第177頁)在卷可佐,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