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詹金水
詹德君 詹春梅 被告 劉興龍 上列被告因請公共危險等案件(105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游璧庄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