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16號原告 蔡敏郎 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