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99號原告 巫雲城 即峰藝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永 被告助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坤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叁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