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85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叁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