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號一○八○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