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9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龍益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3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98,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