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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