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2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
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
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
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高美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