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426號原告 曾瑞玉 訴訟代理人 李文振 被告 蔡孟甫 訴訟代理人 洪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02年11月5日再擴張其訴聲明,其擴張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連同擴張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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