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04號原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告 詹前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村里○鄰○○街○○○巷○號8樓之9,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另本院依據被告居所地苗栗縣○○鎮○○里○○路○○號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被告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符法治及訴訟經濟原則,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非當。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