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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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24號聲請人 黃俊憲 上列聲請人與 盧俊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係爭本票(票據號碼:CH560328)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是請求總金額應合計為60萬元,台端分別誤載為7萬元、61萬元,請具狀更正之。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