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572號債權人錦皆美贈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欣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經查債權人既主張債務人係以支票為借據,向其借款新台幣壹佰萬元,並以一紙未提示之支票影本為證,則債權人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按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不得依票據法第28第2項規定,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之利息,故其超過部分,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