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96年度訴緝字第2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現由鈞院羈押中。聲請人本性善良,未有前科,有正當之工作,所犯罪刑尚屬輕微,並不具羈押之必要性,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恐嚇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4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經查,聲請人上開犯行業經被害人 李偉國 指述甚詳,核與同案被告 萬延普 、 李致賢 及 葉弘暐 等人供述情節大致相符,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於警詢、偵訊迄本院訊問、審理,均未到庭,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至被告前揭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