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金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金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金秀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鄧金秀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3年2月24日入監執行,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月22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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