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哲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相關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除附表編號2、4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2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04號│偵字第180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8│102年度訴緝字第18││││9號│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3年1月21日│103年1月21日│├───┴────┼─────────┼─────────┤│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120號│字第2121號││├─────────┴─────────┤││編號1、2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7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9日│102年5月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04號│偵字第220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1│102年度審訴字第11││││62號│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7日│102年12月27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