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1505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93年5月27日以北市裁字裁三字第裁22-A1A20109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先行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四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我沒有收到舉發通知單,所以錯過應到案之繳費期間,希望能夠罰輕一點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又汽車駕駛人有第45條情形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分罰鍰外,並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第61條第3項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業於93年
4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原條文第61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之規定,已修正區分為「致人受傷」及「致人重傷」2種情形,前者記違規點數3點,致重傷者,始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合先敘明。
三、㈠違規事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3年2月1日13時5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台北市○○○路○段南向北第三線車道載客後起步左轉時,左側車身與沿同向第二線道行駛之FRY-765號重型機車右前車頭撞及而肇事,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先行,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定。異議人因上開違規事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四組舉發,嗣因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期日前(93年4月1日)到案,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整,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記違規點數1點乙節,亦有北市警交大字第A1A20109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裁三字第裁22-A1A20109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交通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影可證。
㈡合法送達:異議人雖稱未受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而延誤應
到案期日云云,惟本案原舉發機關業已將違規通知單送交郵政機關,以大宗掛號函件郵寄方式,投遞至受處分人之臺北縣新莊市○○街○○○巷○號5樓之地址以為送達,郵政機關於93年3月18日、同年月19日2次送達,皆因收件人不在而無法送達,故於同年月22日以寄存送達方式,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於異議人上址門首,另1份則置於上址信箱,以完成送達,並依規定將送達文書寄存於新莊民安郵局保管3個月,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3年9月29日93字第985號簡函及所附寄存送達黏查單之小條(共2紙)、保留憑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94年1月28日郵字第0945000213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是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撤銷原處分之理由:異議人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1條第3項業經修正公布,並自9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業見前述。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2號解釋意旨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條:「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所揭示之「從新從輕原則」,認行政秩序罰之案件亦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從而本件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綜上所述,本件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未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而依舊法之規定為裁決,尚有不當,異議人聲明異議雖無理由,但原裁決處分既有此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0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修正後之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之異議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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