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山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降倍通知單壹張、開獎號碼單壹張、六合彩簽單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6張、降倍通知單1張、開獎號碼單1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要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另扣案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賭博犯罪之用,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