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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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6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新嶺選任辯護人朱坤棋律師
高進棖律師被告 黃柏森 被告 林宏州 被告 方偉展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被告 莊富傑 被告 沈信宏 被告 林子盛 被告 顏永助 被告 徐羽翔 被告 江胤駿 被告 張哲毅 被告 邵信瑜 被告 吳俊億 被告 王子柔 被告 許展翔 被告 鄭仁 儫被告 楊盟 浤被告 姜博文 被告 張羣毅 被告 林奕廷 被告 周邦憲 被告 江信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三頁第十三行據上論斷欄內「應依刑事訴訟法」後,漏列「第273條之1第1項」及第十四行「第25條第2項、」後,漏列「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適用條文漏列「第273條之1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