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秀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盧秀香於民國100年10月10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東勢區東勢大橋由東勢區往谷關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30分許,行經東勢區東勢大橋欲往右側引道往谷關方向行駛時,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後方直行駛來由 莊雅婷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而遽然進入引道往右側行駛,致莊雅婷之機車閃避不及,其機車左側與被告盧秀香自小客車之右側車身發生碰撞,致莊雅婷人、車倒地,並受有腦挫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及腦出血、多處上下肢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盧秀香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莊雅婷告訴被告盧秀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