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8號抗告人 許文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賴林富美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