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更㈠字第92號上訴人 呂吳秀春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呂玉華 被上訴人 呂政輔
呂政霖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寄託物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