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林志良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借款契約書第十八條前段約定,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