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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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張耀太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
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
定,擬向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
,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債權移轉通知函,惟遭郵務機關以
「遷移不明」退回,致不能送達。因本件實非聲請人過失,
致不知相對人之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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