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梁佩玲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業已另行
具狀起訴,並於本院以102年度桃再簡字第7號案件審理在
案。因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978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所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
所有,聲請人有妨礙相對人請求之事由,且上開案件一旦執
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
准裁定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978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
序,於前開聲請再審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
請人對相對人固曾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102年度桃再簡
字第7號聲請再審事件審理,惟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駁回,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02年度
司執字第59782號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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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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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八德市│大智│0000-0000│建│49,315.26│200000分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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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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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57-│桃園縣八德市大智│鋼筋混│11層:│陽台:│2分之1│
││000│段0000-0000地號│凝土造│81.91│11.93││
││├────────┤,13層││││
│││桃園縣八德市 陸光 │││││
│││街36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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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大智段00000-000建號(37,163.55平方公尺):100000分之51│
│大智段00000-000建號(46,905.49平方公尺):100000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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