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 焦平海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所不服者為被告核定原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中有關否准扣減溢繳稅額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之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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