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72號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債務人 黃淑慧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郵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