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7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書記官謝佩欣通譯楊仁鳳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與址設宜蘭縣○○鄉○○路○○○巷○○號「東風民宿」負責人乙○○之堂弟 林順中 為朋友關係,而甲○○平日亦常前往「東風民宿」。民國94年9月21日上午,甲○○再度前往「東風民宿」,是時乙○○恰因病住院中,而乙○○平日均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放置於「東風民宿」之未開放予客人居住之房間及「東風民宿」旁之自宅主臥室,然因不詳緣故,上開物品均遭放置於「東風民宿」旁亦屬乙○○所有供放置農具之鐵皮屋內,詎甲○○於當日上午進入該鐵皮屋後,見如附表一之物品放置於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竊取之。案經乙○○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謝佩欣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附表一:
┌─────┬───────┬─────────┬─────────┐│行動電話一│珍珠項鍊一條│藍寶石鑲鑽石男用戒│藍寶石鑲鑽石女用戒││具(摩托羅││子一只│子一只││拉)││││├─────┼───────┼─────────┼─────────┘│圓形白玉手│圓形白玉墜子一│蟾蜍型長形古玉墜子││環一只│只│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