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叁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查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11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安非他命(重
0.373公克)沒收,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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