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軍人儲蓄獎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軍人儲蓄獎券,因被竊,前經聲請貴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