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十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