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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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EYHANMARTANA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EYHANMARTANA(印尼籍,中文譯名 呂理健 ,下稱 呂理建 )係告訴人PURNAMADWIAPRIONO(印尼籍)之 仲介 ,2人因故起口角爭執,詎被告呂理健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出手打告訴人PURNAMADWIAPRIONO一巴掌,致告訴人PURNAMADWIAPRIONO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嗣經告訴人PURNAMADWIAPRIONO提起告訴,因認被告呂理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呂理建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呂理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PURNAMADWIAPRIONO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並有其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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