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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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冠緯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冠緯與告訴人 詹仕豪 素不相識,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8日11時16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道路0段000號11樓之住所,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得共見可聞之Facebook臉書(下稱臉書)「X小英雄大聯盟XLeagueofLegend」社團(下稱本案臉書社團),在告訴人以臉書帳號暱稱「詹仕豪」,所發布有關「LeagueofLegend」遊戲文章下,以臉書帳號暱稱「詹冠緯」留言回覆:「幹你娘男的搞的像女的」等語之言論內容辱罵詹冠緯,供本案臉書社團內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冠緯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110年附民移調字第813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7至38頁、第45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呂象吾、蔡雅竹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