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99號抗告人 張有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 章政城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59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