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楊詠涵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元,折合新臺幣為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